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六区。
法定代表人:山崎康伯(YAMAZAKZYASUNORZ),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喜,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磊,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2层203。
法定代表人:郭新宝,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喜,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磊,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2388号怡化金融科技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张革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莎,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化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粤0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冲电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怡化公司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程序不当。
应当中止审理本案,根据冲电气公司与怡化公司签订的OEM供货协议,冲电气公司可以免费实施怡化公司专利,香港仲裁裁决已对此予以认可,本案应当予以确认;
2.原审勘验过程中,被保全产品“当钞票卡死在传输通道不动时”向后运转的行程极小,无法达到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重新均匀排列纸币的目的。
模拟“卡钞”操作直至最后被保全产品都是将最初放入接客部的钞票原样返回到接客部,即使在人为干预下出现“卡钞”现象,钞票也没有按照存款操作的“原来的路径”进入到钞票暂存部或钞箱中。
钞箱是否实施了具体操作且实施了何种具体操作动作不仅与钞箱在连续输出试验钞与钞箱在连续输出正常钞票后的声音不完全一致无关,而且也不能仅凭上述声音就直接认定钞箱在前者情形下必然被恢复到了正常工作状态,即便钞箱在前者情形下被恢复到了正常工作状态,也无任何迹象表明钞箱是通过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方式被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因此涉案专利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B、C、D、E特征和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B、C、D、E特征。
3.怡化公司未能提供证明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实施了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的证据。
怡化公司提供的网页证据中,涉及关于C9000等型号的存取款一体机,与原审侵权对比分析中的21SE-R型号无关;
其他的网页则与冲电气公司无关。
怡化公司提供的订购合同,无原件可供核对,未记载与日期相关信息,无法证明其记载的事项已经实际履行。
原审进行侵权对比分析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原审法院前往上诉人工厂保全所得,不能证明上诉人实施了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4.原审关于赔偿金额部分既无事实依据,又未充分说理,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应该达到或者接近法定赔偿上限,原审判赔金额极不合理。
神州数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怡化公司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神州数码公司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原审认定的侵权产品是型号为ATM21SE-R的ATM机产品。
怡化公司提供的网页显示型号不同,原审认定神州数码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没有事实依据。
怡化公司提供的网页上不存在“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怡化公司提供的订购合同也不能证明上诉人有“许诺销售”行为,原审认定神州数码公司“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事实依据。
2.怡化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同时没有证据证明神州数码公司“明知”是涉嫌侵权产品而继续销售和许诺销售。
神州数码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怡化公司答辩称:(一)香港仲裁对涉案专利的免费实施权不能成立,该仲裁裁决不会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包括:B、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票卡死在传输通道不动时;
C、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指令使传输通道向后传送,直至钞票重新均匀的排列在传输通道中,实现恢复正常状态,然后重新继续正常钞票传输,这时钞票再向前继续保持原来的路径进行传送,就实现了自动恢复;
D、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箱故障导致关闭后;
E、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激活钞箱的指令,将故障模块通过机械动作的运行和传感器调整,使钞箱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具备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包括:B、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票卡死在传输通道不动时;
C、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指令使传输通道向后传送,直至钞票重新均匀地排列在传输通道中,实现恢复正常状态,然后重新继续正常钞票传输,这时钞票再向前继续保持原来的路径进行传送,就实现了自动恢复;
D、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箱连续出废钞导致关闭后;
E、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激活钞箱的指令,将故障模块通过机械动作的运行和传感器调整,使钞箱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三)关于销售和许诺销售。
1.怡化公司起诉时进行了网页公证,对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的许诺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
2.中国专利文献缺少涉案专利多个技术特征,无法作为现有技术来进行抗辩。
3.怡化公司针对被诉产品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C9000和ATM21SE-R产品是否相同应由神州数码公司提交证明;
4.神州数码公司具有许诺销售行为,其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应举证说明支付了相应价款。
(四)原审判决的侵权赔偿金额合理。
被诉侵权产品单机价格十几万元,冲电气公司生产规模巨大,原审判决赔偿100万并无不当。
怡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怡化公司起诉请求:1.冲电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神州数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怡化公司专利号为ZL200910108145.2、名称为“钞箱关闭后能自动恢复使用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赔偿怡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3.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有关事实怡化公司于2009年6月29日申请名称为“钞箱关闭后能自动恢复使用的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5月4日,专利号为ZL200910108145.2,专利权人为深圳市怡化电脑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怡化公司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二)关于怡化公司指控冲电气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侵权的有关事实怡化公司指控冲电气公司制造,冲电气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销售和许诺销售使用其涉案专利方法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专利权。
怡化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出具的(2016)深证字30247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怡化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石及公证人员于2016年2月17日在深圳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网址为“www.dcits.com”的网站后进行相应截屏,截屏内容有神州数码公司简介、“神州数码ATM创新应用安全可控”图片栏、“联系我们”等;
点开“神州数码ATM创新应用安全可控”图片栏后的截屏内容有“银铁通”“ATM”“远程银行”“战略合作”四个图片栏;
点开“ATM”图片栏的截屏内容有型号为“神州数码C7000和神州数码C6000N”的产品图片和文字介绍,以及型号为“神州数码C9000”的产品图片和文字介绍,其中“神州数码C9000”产品的文字介绍为“神州数码C9000为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新一代存取款循环一体机……”;
点开“战略合作”的截屏内容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在其战略合作发布会上发布了型号为神州数码C9000的新产品以及三张发布会的图片,其中一张显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布会上联名出现。
怡化公司认为,型号为“神州数码C9000”的产品即为涉案的ATM21SE现金存取款机,该证据证明了冲电气公司制造、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ATM订购合同,合同甲方为神州数码公司,乙方为冲电气公司,合同签订为2015年(没有具体日期),合同主要内容系神州数码公司向冲电气公司订购ATM21SE现金存取款机(穿墙式后开门)。
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对30247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公证书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因为公证书中的网址并非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所有,网址备案也不是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而是属于案外人。
网页记载2015年10月28日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冲电气实业株式会社……等等,所涉及的两个主体都是案外人,双方在签约时发布了第一款新产品……C9000,这种战略发布不能说明已经实际生产和制造,也没有指明由谁制造销售,只是一个新闻发布,并不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怡化公司认为,在公证书附件第13页战略合作下方第2张照片中清楚记载了神州数码公司和神州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虽然神州数码公司没有直接在文字上记载,但从照片可以看出,神州数码公司与冲电气实业株式会社是战略合作关系。
冲电气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对于怡化公司提交的ATM订购合同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在这个证据没有合法性的前提下,不能被采信。
该证据与本案也不具备关联性,怡化公司提出的结论显然只是一种推测,其唯一的证据线索是型号为“神州数码C9000”的产品,但怡化公司并没有证明该产品与冲电气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而ATM订购合同从表明形式上看只是神州数码公司向冲电气公司订购了ATM合同,与怡化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没有任何关联性。
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粤03民初446-450号证据保全裁定,并依据该份裁定对相关证据采取了保全措施。
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在冲电气公司处查封了其涉嫌侵权产品ATM机(型号为ATM21SE-R)一台,所查封的机器存放于冲电气公司一楼65号房间。
怡化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两种方案都引用于权利要求1。
根据怡化公司确定的上述专利权保护范围,分解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为:A、一种使存取款机设备能自动复位使用的方法;
B、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票卡死在传输通道不动时;
C、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指令使传输通道向后传送,直至钞票重新均匀的排列在传输通道中,实现恢复正常状态,然后重新继续正常钞票传输,这时钞票再向前继续保持原来的路径进行传送,就实现了自动恢复;
D、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箱故障导致关闭后;
E、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激活钞箱的指令,将故障模块通过机械动作的运行和传感器调整,使钞箱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根据怡化公司确定的上述专利权保护范围,分解权利要求1+3的技术特征为:A、一种使存取款机设备能自动复位使用的方法;
B、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票卡死在传输通道不动时;
C、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指令使传输通道向后传送,直至钞票重新均匀地排列在传输通道中,实现恢复正常状态,然后重新继续正常钞票传输,这时钞票再向前继续保持原来的路径进行传送,就实现了自动恢复;
D、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箱连续出废钞导致关闭后;
E、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激活钞箱的指令,将故障模块通过机械动作的运行和传感器调整,使钞箱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2017年1月17日,原审法院组织怡化公司、冲电气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到冲电气公司对原审法院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拆封以及技术对比,怡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雄、李水宝、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李侬到场参与了技术比对。
解封型号为ATM21SE-R设备(制造号:1603117932),该OKI品牌的ATM机系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查封,现因技术比对现场进行拆封。
将ATM机器用叉车移动到房间中央位置,方便通电、操作以及比对。
由冲电气公司的技术人员用专用钥匙打开设备背面下方机柜,取出该机器的专用钥匙包,首先将固定设备的胶带等杂物进行清除,再由冲电气公司的技术人员钥匙并打开上方机柜,其中从上方机柜中拿出一小箱配件。
冲电气公司的技术人员对设备通电,扭开上方机柜螺丝,拉出机柜内设备,检查机器并进行启动程序,打开电脑并进行调试。
怡化公司、冲电气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均确认该ATM机为正常的、可以操作使用的设备。
以下操作针对本案的技术比对:测试机器常规运作,怡化公司拿出20张百元钞票从设备正面存入,首次设备收入15张,第二次收入1张,第三次收入1张,共收入17张。
收入后设备故障,经冲电气公司的技术人员调整,在上方机柜取回17张钞票。
冲电气公司的技术人员重新操作,怡化公司再次从设备正面存入17张百元钞票,本次成功录入机器。
怡化公司从设备正面操作,指令取回17张钞票后设备只出16张,剩余1张在设备背面上方机柜滚筒处找到。
经多次实验,证明设备常规运作测试正常,在常规运作的情况下,设备对不合格的纸币进行拦截,将不合格的纸币返回到投放纸币的出入口,未发现纸币半途中被卡住的情况。
无法测试怡化公司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2、3“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票卡死在传输通道不动时;
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指令使传输通道向后传送,直至钞票重新均匀地排列在传输通道中,实现恢复正常状态,然后重新继续正常钞票传输,这时钞票再向前继续保持原来的路径进行传送,就实现了自动恢复”的内容。
怡化公司认为,该上述技术特征的体现,正常情况下很难发生,只有在出现技术特征特定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并排除故障。
现场与怡化公司、冲电气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双方进行协商,在双方配合的情况且不破坏设备和保障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人为设置条件进行进一步的测试。
怡化公司的技术人员提议测试方法:由怡化公司的技术人员在设备背面上方机柜运输通道中设置人为障碍,首先,将纸片进行不同厚度的折叠,放入纸币运转通道的其中一个卡槽中。
使用该方法进行了三次试验,结果未发现纸币被卡住的情形。
之后,用螺丝刀将纸币运转通道的导向器(换向器)抵住,测试钞票在传输过程中遇到障碍时上方机器的滚筒是否会回转。
在怡化公司的技术人员用螺丝刀抵住运输通道时,机器其中一个滚筒发生回转(1-2公分),冲电气公司认为是螺丝刀的问题才导致其回转,该1-2公分的回转并不是设备卡住了纸币,而是设备的自我调整,不存在涉案专利所谓的“纸币卡死在传输通道不动,控制单元发出指令使传输通道向后传送,直至钞票重新均匀地排列在传输通道中,实现恢复正常状态”的情况。
测试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箱故障导致关闭后;
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激活钞箱的指令,将故障模块通过机械动作的运行和传感器调整,使钞箱恢复正常工作状态”的内容。
怡化公司认为,“钞箱故障导致关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钞箱的纸币有问题导致关闭,另一种是钞箱硬件故障导致关闭,怡化公司对硬件故障选择传感器发出故障(如有灰尘的情况)。
怡化公司要求两种情况均需要进行测试。
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认为,怡化公司的技术人员提议的第一项纸币出现问题实际上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
怡化公司的技术人员提议的第二项测试内容的方法逻辑有误,正好与其权利要求的描述相反,因此不同意该测试。
本案原审承办法官对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进行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释明,认为两种情况的故障均应当进行测试,否则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坚持不同意测试。
测试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箱连续出废钞导致关闭后;
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激活钞箱的指令,将故障模块通过机械动作的运行和传感器调整,使钞箱恢复正常工作状态”的内容。
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技术人员打开设备背面下方机柜,放入若干张(>30张)测试币,并操作取出15张测试币。
在15张测试币成功运输到上方机柜时,设备报错并发出三次声音(该三次声响有2-3秒的时间间隔,发出的声响均相同,每次均发出咯哒、咯哒的声音)。
怡化公司认为这三次声音为“控制单元发出激活钞箱的指令,将故障模块通过机械动作的运行和传感器调整”,即该声音为设备调整运作的声音,在三次调整后扔无法正常运作便处于死机状态,该情况正好符合说明书的解释。
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认为三次声音是设备下方机柜中的机器升降台发出的声音。
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提出用真钞测试,看取真钞成功后的声音是否与这三次声音一样。
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的技术人员用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提供的30张百元钞票重新操作,结果为设备在取真钞成功时及取测试币失败时发出的声音不一致。
(三)关于怡化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计算的有关事实怡化公司主张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怡化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共涉及12个案件,12个案件的律师费总共为人民币200万元,平均每个案件为16万多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名称为“钞箱关闭后能自动恢复使用的方法”、专利号为ZL200910108145.2的发明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怡化公司系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具体保护范围,由怡化公司自愿选择。
本案怡化公司自愿选择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和1+3作为其诉讼的专利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定。
怡化公司、冲电气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双方庭审中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和1+3各分解为A-E项技术特征进行了确认。
经比对,怡化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特征A、B、C、D、E相同,两者一一对应。
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坚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
经现场技术比对,原审法院分析如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的“B、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票卡死在传输通道不动时;
C、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指令使传输通道向后传送,直至钞票重新均匀地排列在传输通道中,实现恢复正常状态,然后重新继续正常钞票传输,这时钞票再向前继续保持原来的路径进行传送,就实现了自动恢复;
D、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箱故障导致关闭后;
E、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激活钞箱的指令,将故障模块通过机械动作的运行和传感器调整,使钞箱恢复正常工作状态”,以及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的“B、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票卡死在传输通道不动时;
C、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指令使传输通道向后传送,直至钞票重新均匀地排列在传输通道中,实现恢复正常状态,然后重新继续正常钞票传输,这时钞票再向前继续保持原来的路径进行传送,就实现了自动恢复;
D、在钞票传输过程中,当钞箱连续出废钞导致关闭后;
E、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激活钞箱的指令,将故障模块通过机械动作的运行和传感器调整,使钞箱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该技术特征在机器正常运作存取款的情况下不会发生,只有在出现特定卡死的情况才会可能使用专利技术排除故障,以及出现废钞的情况才会进行调整。
在现场对比中,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上述争议的技术特征,经多次试验,其中一次的试验为“用螺丝刀抵住运输通道时,机器其中一个滚筒发生回转(1-2公分)”,这说明了机器运行中遇到卡死情况下,传感器发出故障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该故障信号后,由控制单元发出指令使传输通道向后传送。
该情况具备涉案专利的上述B、C技术特征。
针对技术特征D、E的对比,现场操作情况为“怡化公司、冲电气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技术人员打开设备背面下方机柜,放入若干张(>30张)测试币,并操作取出15张测试币。
在15张测试币成功运输到上方机柜时,设备报错并发出三次声音(该三次声响有2-3秒的时间间隔,发出的声响均相同,每次均发出咯哒、咯哒的声音)”以及“怡化公司、冲电气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的技术人员用怡化公司、冲电气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提供的30张百元钞票重新操作,结果为设备在取真钞成功与取测试币失败时发出的声音不一致”。
由于真钞与假钞发出的声音不同,说明该三次2-3秒间隔的“咯哒、咯哒”的声音为设备调整运作的声音,在三次调整后仍无法正常运作便处于死机状态,该情况正好符合D、E的技术特征,因此上述试验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上述技术特征D、E。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和1+3两种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落入怡化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怡化公司指控冲电气公司制造、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原审法院对冲电气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保全,并对冲电气公司生产车间进行了拍照,冲电气公司也确认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冲电气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
关于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是否构成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本案中,怡化公司提交了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之间关于订购型号为“ATM21SE”的现金存取款机(穿墙式后开门)的ATM订购合同,怡化公司还对网址为“www.dcits.com”的网站内容进行了公证,网页内容显示了神州数码公司的名称,以及神州数码公司相应ATM型号产品的图片及文字介绍等。
怡化公司、冲电气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虽对该网站的所有人提出异议,但从网站中的照片及文字内容来看,均反映了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为了开拓中国ATM机市场进行了战略合作。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怡化公司指控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成立。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本案中,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怡化公司、冲电气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怡化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怡化公司选择适用法定赔偿。
原审法院综合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同时考虑冲电气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价格和获利巨大,以及冲电气公司、神州数码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怡化公司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冲电气公司在本案中赔偿怡化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神州数码公司赔偿怡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超出前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冲电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910108145.2、名称为“钞箱关闭后能自动恢复使用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神州数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910108145.2、名称为“钞箱关闭后能自动恢复使用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冲电气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怡化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四、神州数码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怡化公司人民币20万元;
五、驳回怡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由冲电气公司承担20000元,由神州数码公司承担2800元。
本院认为,冲电气公司与怡化公司曾就ATM机产品签订有《OEM供货协议》,相关条款涉及双方对怡化公司专利权使用许可的约定,可能影响本案的侵权认定。
冲电气公司原审已提交该《OEM供货协议》,原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燕如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刘晓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 云书 记 员 谭秀娇裁判要点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98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燕如审判员:马军、刘晓梅法官助理:赵云书记员:谭秀娇裁判日期2019年12月25日涉案专利“钞箱关闭后能自动恢复使用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910108145.2)关键词发明专利;
专利权许可使用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原判主文一、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910108145.2、名称为“钞箱关闭后能自动恢复使用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910108145.2、名称为“钞箱关闭后能自动恢复使用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四、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
五、驳回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问题专利权许可使用裁判观点专利侵权案件中,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合作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对一方当事人专利权的使用许可作出了约定,可能影响专利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