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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26号1号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被上诉人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3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TCL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

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TCL公司被控制造侵犯美的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其制造行为地在广东省中山市,TCL公司住所地也在广东省中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管辖权。

(二)从遵循方便诉讼当事人、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等原则来看,本案TCL公司和美的公司都在广东省,美的公司诉讼请求中还包括要求TCL公司销毁制造模具,因此如果本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将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经济和有利,对于证据的交换和质证以及基于此的事实查明等,也更为有利。

美的公司、国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即被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系侵权行为地,上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均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美的公司主张国美公司销售的TCL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TCL公司和国美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国美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辖区,且被诉侵权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即侵权行为地亦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二条第1项规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杭州市等辖区内有关专利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此,浙江省杭州市既作为被告住所地又是侵权行为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霞审 判 员  周 平审 判 员  岳利浩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晓琳书 记 员  李思倩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8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罗霞审判员:周平、岳利浩法官助理:王晓琳书记员:李思倩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6日关键词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驳回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二条第1项。

法律问题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裁判观点被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系侵权行为地,上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均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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