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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红叶灯饰商行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4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红叶灯饰商行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红叶灯饰商行;王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一路21号第1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龙湖镇红叶灯饰商行。

经营场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建材精品区6B首2层3-391。

经营者:肖梅,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审第三人:王帅,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照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郑市龙湖镇红叶灯饰商行(以下简称红叶商行)、原审第三人王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蚂蚁照明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蚂蚁照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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