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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34号
案件名称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秋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M-I有限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COURSE大道北5950号。

法定代表人:RobinNava。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丹立森宏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29号院7号楼6层638。

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冠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M-I有限公司、北京丹立森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立森宏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冠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M-I有限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丹立森宏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丹立森宏公司向河北冠能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后,即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后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实际经营场所。

M-I有限公司为制造管辖连接点刻意将丹立森宏公司打造成产品销售者,又滥用诉权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以达到能将本案交由原审法院审理的目的。

(二)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两便”原则。

本案主要责任承担者系河北冠能公司。

由原审法院审理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和裁判执行。

(三)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河北廊坊,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M-I有限公司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河北冠能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河北冠能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答辩期限,原审法院应不予审查,故针对本案提起的上诉请法院也不应受理。

(二)本案为专利权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M-I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河北冠能公司在北京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的侵害专利权行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丹立森宏公司依法设立,目前仍然合法存续,且河北冠能公司已自认其向丹立森宏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丹立森宏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河北冠能公司主张M-I有限公司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丹立森宏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属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实施地或实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丹立森宏公司是否应为适格被告的问题,对被告是否适格的审查通常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关联,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

M-I有限公司现有证据可初步证明丹立森宏公司实施了销售行为,故丹立森宏公司作为本案被告适格。

M-I有限公司指控河北冠能公司、丹立森宏公司侵害其涉案发明专利权,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销售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之一丹立森宏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北京。

而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权审理发生在北京市范围内的专利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河北冠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霞审 判 员  周 平审 判 员  潘才敏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玥希书 记 员  胡子璇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34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罗霞审判员:潘才敏、周平法官助理:林玥希书记员:胡子璇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3日涉案专利“改进的细分筛”发明专利(ZL20098012****.5)关键词侵害发明专利权;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被告适格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M-I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丹立森宏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类案(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33号法律问题1.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2.适格被告的审查裁判观点1.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实施地或实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2.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通常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关联,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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