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闽01民初1975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宏路金悦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宏路街道新街265号一层。
经营者:金宇。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公司)与被告福清市宏路金悦便利店(以下简称金悦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金悦便利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悦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罗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金悦便利店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罗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金悦便利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罗伊公司成立于1999年,专注于动漫研制。
罗伊公司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在韩国首播以来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
先后成功进入中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
该动画片中的“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罗伊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2年7月27日,罗伊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经调查,金悦便利店未经罗伊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销售与罗伊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罗伊公司产品或经罗伊公司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商标侵权。
金悦便利店未提交答辩意见。
罗伊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金悦便利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查,罗伊公司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是第11269861号“”商标及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均为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止。
“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相关卡通形象在中国政府网、人民网、央视网、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等媒体进行相关报道,带有“”“ROBOCARPOLI”标识的玩具车、变形卡通亦在动画片中报道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9)厦鹭证内字第86358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21日,厦门创想唯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腾受权利人罗伊公司委托,代为处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事宜,并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受理上述公证申请后,指派两名公证人员某权利人指派人员张腾于2019年10月22日来到福建省福清市桥下265号的“亿家利生鲜超市”(名称系依据现场标识确定)商铺,店铺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显示的负责人为“金宇”。
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及周某等进行拍照,使用手机腾讯地图对商铺位置进行了定位并截图。
张腾以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商家购买玩具一盒(下称证物)。
离开上述商铺后,张腾将上述微信支付的凭证截图后发送至公证人员手机。
之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证物进行察看,之后对上述证物进行拍照、签封。
最后将签封好的证物交由张腾收执。
依据上述事实,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人员现场所拍摄,所附图片为截图打印所得,均与实际情况相符,照片(电子数据)文件保存于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购买过程中取得的证物经本处签封后现已交付张腾收执。
经拆封查看封存实物,为一纸皮包装盒,内有一件玩具汽车。
经比对,该纸皮包装盒除底面外的五个面均包含“”“ROBOCARPOLI”标识,与罗伊公司主张的涉案二商标标识相同。
另查,罗伊公司系韩国企业,于2004年5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电影制作(动漫)、玩具和相关消费品流通业务。
金悦便利店系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4月4日成立,经营者金宇,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零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零售、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日用品零售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罗伊公司是韩国企业,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案注册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本案所涉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地与法院地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罗伊公司的相关主体材料以及其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平(本案为转委托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经韩国公证机构证明并经我国驻韩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可以认定本案原告主体适格、以及罗伊公司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罗伊公司为尚在保护期限内的第11269883号、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所享有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玩具、玩具汽车等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盒上使用了与罗伊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视觉上相同的标识,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且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使用,金悦便利店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罗伊公司诉求金悦便利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损失,理据充足,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罗伊公司未提交相关开支的证据,以及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罗伊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金悦便利店侵权性质、经营现状、罗伊公司聘请律师维权及公证调查取证确有发生等,酌定金悦便利店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清市宏路金悦便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第11269883号、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福清市宏路金悦便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福清市宏路金悦便利店负担92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福清市宏路金悦便利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