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历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盛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93号
案件名称北京历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盛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历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盛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历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天地邻枫1号楼3层324(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雷嘉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盛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深圳软件园一期5号楼401G。

法定代表人:刘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北京历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历正公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盛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空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历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存在审级错误;

历正公司已经不是涉案两件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人,不能以历正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应确定适格被告后再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第三人住址错误,不能作为管辖依据。

盛空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盛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与历正公司就专利申请权权属存在争议,其案由属专门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北京市内有关专利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该类案件。

历正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至于历正公司在实体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盛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属实体审理范畴,在程序审查阶段不予置评。

历正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历正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霞审 判 员  周 平审 判 员  潘才敏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玥希书 记 员  胡子璇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93号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合议庭审判长:罗霞审判员:周平、潘才敏法官助理:林玥希书记员:胡子璇裁判日期2020年12月8日关键词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专门管辖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历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盛空科技有限公司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北京历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律问题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管辖权问题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规定,专利案件由所在辖区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