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国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国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国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贵州华世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路15号101。

法定代表人:罗牛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陈家垟村中路177-179号。

法定代表人:程进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贵州华世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济开发区新田路弘年科技园8号楼第1-3层。

法定代表人:邱水全。

上诉人深圳市国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刚公司)、原审被告贵州华世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世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2020)黔03知民初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国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进刚公司已经基于与本案相同的事实与理由于2019年12月12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国润公司,案号为(2019)苏05知初1194号。

两案中,进刚公司请求保护的专利权、依据的法律规定均相同,除了主张赔偿的数额不同,其余的诉讼请求亦均相同。

2.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一条酒盒的大型生产线的一小部分设备零部件,华世公司仅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只是酒盒的印刷和生产厂家,并不生产相应机器设备或生产线,且其并不知道该产品可能侵权,其获得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亦支付了合理对价,不应当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及前述(2019)苏05知初1194号案件中的被诉侵权产品中均缺少本案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些技术特征,并不构成侵权,进刚公司的起诉属于恶意诉讼,且其在人民法院还未作出侵权判定之前就到国润公司客户处谎称国润公司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

4.原审法院未对国润公司提出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是否适用于本案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进刚公司未作答辩。

华世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进刚公司诉称,其系名称为“纸盒成型机的侧面成型机构”、专利号为ZL201510261409.3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9月28日。

进刚公司认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华世公司擅自使用了由国润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为了证明其主张,进刚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原审法院裁定查封了位于华世公司厂区内的全自动封边机的横向包边机构即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刚公司可以选择向华世公司、国润公司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作为华世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进刚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国润公司所提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94号一案与本案相同,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先行立案受理的情况下,本案应移送管辖的主张,本院认为,该案所涉及的当事人、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情节及其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等事实均不明确,国润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国润公司所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不完全相同,不构成侵权以及华世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等主张,本院认为,上述事实均系需要进行实体审理的内容,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的范畴,前述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国润公司所提进刚公司存在恶意诉讼、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其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亦非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查内容,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国润公司所提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主张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本院认为,(2019)苏05知初1194号案件与本案并非同一诉讼,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本案具有能够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立管辖权的管辖连接点,且本案管辖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本院已作评析,不再赘述。

因此,国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如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刘晓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 乐书 记 员 翟雨晶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3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燕如审判员:马军、刘晓梅法官助理:刘乐书记员:翟雨晶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9日关键词发明专利权;

侵权纠纷;

管辖异议;

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贵州华世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国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裁判观点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