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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梦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梦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梦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16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梦瑜,女,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84584M。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梦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梦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梦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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