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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17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

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4H1-2号。

经营者:张龙,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以下简称龙晟体育店)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小恐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黑0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晟体育店以已与小小恐龙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晟体育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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