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
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4H1-2号。
经营者:张龙,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以下简称龙晟体育店)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小恐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黑0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晟体育店以已与小小恐龙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晟体育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