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1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2-615。
经营者:杨小强。
被执行人:杨小强,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杨小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杨小强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杨小强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杨小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院说明情况及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22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杨小强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证券情况进行了查询。
根据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过少,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
3.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杨小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1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小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经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杨小强名下并无不动产信息,经南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杨小强名下并无不动产信息。
6.2021年1月14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小强名下车牌号苏A×××××的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但未能实际控制。
2021年3月4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小强名下车牌号闽C×××××的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但未能实际控制。
7.2021年2月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2-615的经营地调查,经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1年4月19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谈话,申请执行人称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