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637号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欣城康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聂风。
被告:江西郎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孙小英。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欣城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西郎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江西欣城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西郎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陈泽婷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