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开元区绿色果苑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杏苑小区8号楼角16号门面。
经营者:郭玉侠,女。
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州市开元区绿色果苑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知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4日按照各方当事人所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的联系人、电话、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传票通知上诉人林州市开元区绿色果苑便利店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下午三点到本院49号法庭参加本案庭审。
送达上诉人林州市开元区绿色果苑便利店的传票于2020年11月27日签收。
经本院审查,本院所填写特快专递的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与林州市开元区绿色果苑便利店填写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中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均一致。
另外2020年9月28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林州市开元区绿色果苑便利店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林州市开元区绿色果苑便利店收到该通知7日内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未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申请的,由林州市开元区绿色果苑便利店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林州市开元区绿色果苑便利店未向提交证据证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林州市开元区绿色果苑便利店在本院合法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州市开元区绿色果苑便利店(经营者郭玉侠)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