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20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沃龙标准件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海阳三村102国道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2MA09MADT20。
经营者:马绍志,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被告海港区沃龙标准件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2020年12月24日原告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达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