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20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和平大街顺洋橡胶制品商店。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6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2MA0BRC0L98。
经营者:刘珊珊,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港区和平大街顺洋橡胶制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