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10民初7628号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创新路1号1幢111室。
负责人:戴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龙涓马克食品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龙涓乡安美村聚安路85号。
经营者:陈世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诉被告安溪县龙涓马克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