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38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户籍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惠民美宜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社区真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X3。
经营者刘慧,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绥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惠民美宜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惠民美宜佳便利店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