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民初496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王庆庆,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区蔡集利百佳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宿蔡路**。
经营者:王欣。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城区蔡集利百佳购物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宿城区蔡集利百佳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宿城区蔡集利百佳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知名商品“六个核桃”核桃乳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
3、宿城区蔡集利百佳购物中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城区蔡集利百佳购物中心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