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5044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沁沁烟酒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黄泥岭社区格林星城**地下室-2009。
经营者:雷高华。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沁沁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