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398号 原告:吴海斌,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讯丰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山路**中集智谷产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少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海斌与被告东莞市讯丰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本案立案后,原告吴海斌于2019年1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讯丰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王单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吴海斌又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海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海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