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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骏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7民初23510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骏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骏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7民初23510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骏发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孙明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良法。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骏发商行(经营者孙明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颖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蒋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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