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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东发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4918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东发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东发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918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东发日用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四季风华食品城****,经营者吴伟标。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东发日用品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收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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