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813号 原告: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北院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亚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登超,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艾尔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康桥路**丹竹头恩来工业城****#iv> 法定代表人:程正雄。
原告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艾尔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