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5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金夏机电设备商行,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民主一村**营者夏凤英。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金夏机电设备商行、夏凤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0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作出(2019)鄂01执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夏凤英在汉口银行帐户存款予以冻结。
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将案款扣划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夏凤英在汉口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4600元扣划至本院。
二、解除对上述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