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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金夏机电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执5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金夏机电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金夏机电设备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5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金夏机电设备商行,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民主一村**营者夏凤英。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金夏机电设备商行、夏凤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0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作出(2019)鄂01执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夏凤英在汉口银行帐户存款予以冻结。

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将案款扣划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夏凤英在汉口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4600元扣划至本院。

二、解除对上述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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