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1000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林铨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经营者:吴荣林,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林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