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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银都之星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783民初7313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银都之星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寿光市银都之星商务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83民初7313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汤娜娜,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银都之星商务宾馆。

。

住所地:潍坊寿光市圣城街中段**老汽车站东50米路北)喜悦如家快捷商务酒店。

经营者:周云勇。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银都之星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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