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254号申请人:韩秀龙,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坚和。
被告:常州帮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西林路**法定代表人:钱宇。
申请人韩秀龙与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帮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韩秀龙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的吾悦广场项目(宁航南路与二圣路交汇处)中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浮筑楼板隔声保温材料”采取提取产品样品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韩秀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吾悦广场项目(宁航南路与二圣路交汇处)中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浮筑楼板隔声保温材料”采取提取产品样品的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