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2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百盛购物,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与明德路交叉口。
经营者:杨阳阳,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石家庄燊盛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方元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苑爱力,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庆运洗化综合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庆运洗化综合批发部。
经营者:赵厶刚,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上诉人平顶山市石龙区百盛购物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石家庄燊盛日化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庆运洗化综合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市石龙区百盛购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顶山市石龙区百盛购物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石龙区百盛购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