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79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吴家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71公里。
法定代表人:解钊磊。
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品鉴酒业经销处,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开发区创业大街一汽13、14B街区天茂、泊林丽郡7/6栋102号。
经营者:高磊。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吴家酒酒业有限公司、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品鉴酒业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泸州市吴家酒酒业有限公司、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品鉴酒业经销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市吴家酒酒业有限公司、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品鉴酒业经销处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市吴家酒酒业有限公司、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品鉴酒业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