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42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余思洁,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花,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桂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