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985号原告: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辉山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靓漪、尚玲欣,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利民伟艳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西205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郭长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燕,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堂元开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华新路10号,经营者安琪琪。
被告:宏发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圆明路与长征街交叉口西行50米路北,经营者郝伟房。
原告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利民伟艳美有限公司、雅堂元开便利店、宏发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