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内07执6号关于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海拉尔区华胜美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拉尔区华胜美灯饰店给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给付案件受理费630.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将执行款30989.00元(包括本案执行费359.00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在扣除执行费359.00元后,已将执行款3063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现通知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执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