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2190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窑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佳音副食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沿河西路3号附9号,注册号500106607612444。
经营者:潘仁辉,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佳音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4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已与被告沙坪坝区佳音副食超市达成合解且沙坪坝区佳音副食超市已支付合解款项,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