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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九天互动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1170号
案件名称原告北京九天互动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九天互动软件有限公司;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170号 原告:北京九天互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4号楼(北办公楼)A-1705。

法定代表人:包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88-1号。

法定代表人:冯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九天互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与被告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本案中,原告九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解约协议》,而在本院受理的另一关联案件(2020)苏01民初3238号中,咪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解约协议》;

双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是基于《解约协议》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又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该两个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1民初3238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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