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170号 原告:北京九天互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4号楼(北办公楼)A-1705。
法定代表人:包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88-1号。
法定代表人:冯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九天互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与被告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本案中,原告九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解约协议》,而在本院受理的另一关联案件(2020)苏01民初3238号中,咪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解约协议》;
双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是基于《解约协议》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又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该两个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1民初3238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