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0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达,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蒙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蒙达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