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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优玲、潘荣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111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优玲、潘荣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朱优玲;潘荣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11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特别授权。

被告:朱优玲,女,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潘荣波,男,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优玲、潘荣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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