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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易得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2129号
案件名称临沂易得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易得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易得力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前十街与琅琊王路交汇处小商品城62号1860号。

法定代表人:朱孔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易得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易得力商贸有限公司以已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沂易得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易得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临沂易得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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