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4438号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9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2。
法定代表人:曲冠男,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福利莱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旧屋经济社新区一街18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8Q。
法定代表人:徐福利。
被告:徐福利,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福利莱皮具有限公司、徐福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