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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好客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491号
案件名称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好客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好客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491号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好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大郎桥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邵丹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好客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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