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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允与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482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天允与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天允;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民初1482号之一 原告:王天允,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直洛村。

经营者:陈格,该厂厂长。

被告: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孙楼办事处张楼村张庄东组。

法定代表人:张潘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允与被告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天允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天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原告王天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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