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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玄武区彭雪梅百货超市店、连云港侨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02民初4015号之一
案件名称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玄武区彭雪梅百货超市店、连云港侨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彭雪梅百货超市店;连云港侨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2民初4015号之一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陈先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彭雪梅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在南京市玄武区雯锦雅苑11幢-1、2。

经营者:彭雪梅,女,汉族,1973年1月10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琳,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侨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罗阳镇韩国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秦咏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瑞春,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国,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彭雪梅百货超市店、连云港侨泰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依法受理以后,2019年1月1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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