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206号 起诉人:深圳市清爽王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工业区一小区104栋A305。
法定代表人:岳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和,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清爽王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起诉人深圳市清爽王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称:起诉人于201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第21161194号“清爽王”商标,并生产销售“清爽王”润喉糖系列产品。
起诉人发现,金牛区建信商贸部长期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销售“清爽王”硬质糖果商品,广告语为“厂家直销松猫清爽王含片批发”,销售网页为“http://jnqjxsm.1688.com”,网页抬头显示销售商家名称“四川建兴商贸有限公司”,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4051100599。
销售网页中,有起诉人产品原型。
产品包装中显目位置标志为“清爽王”,商标为“松猫”,产品包装中显示制造商为“简阳市华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1351018500660;
全国总经销商为“四川省松猫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四川建兴商贸有限公司”并未注册;
四川省松猫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4051100599系起诉人所有,经查询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SC11351018500660不存在。
现起诉要求判令:1、金牛区建信商贸部、四川省松猫科技有限公司、简阳市华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起诉人第21161194号“清爽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一切与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相关的存货、工具、模具、设备设施。
2、金牛区建信商贸部、四川省松猫科技有限公司、简阳市华剑食品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四川日报》等全国发行性报纸中缝以外非广告版面上发布向起诉人公开赔礼道歉的公告;
在曾经营业过或正在营业的电子商务网页首页显目位置发布陈述侵权行为经过并向起诉人公开赔礼道歉的公告,以消除影响。
3、金牛区建信商贸部、四川省松猫科技有限公司、简阳市华剑食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其侵权物品已销售客户清单,并一一向这些客户发函告知侵权行为及原因承担的法律后果;
判令被起诉人向法院提供其经营额、利润等情况的全部证据,供法院计算侵权赔偿金额。
4、金牛区建信商贸部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四川省松猫科技有限公司、简阳市华剑饰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义乌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深圳市清爽王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