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8047号 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望族锦园2幢3单元2201室。
法定代表人:丁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劲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船埠头村船中路1号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慧。
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劲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