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627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权、吴萍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平,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伟、卢露,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建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