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蓝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周旭东,执行董事。
上诉人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指控的位于济南的侵权产品并非完整的“智能物品回收装置”,只属于其中一个部件,故摆放部件的行为不能视为侵权行为,即济南不是侵权行为地,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中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济南等地大量投放“智能分类回收设备”,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地位于济南市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