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304号 原告:谢应丰,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永鸿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城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符栩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应丰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永鸿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