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284号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智美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新联庵边村河下片4号。
法定代表人:洪琪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洪琪玉,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智美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洪琪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翔光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翔光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