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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恩孚商务咨询(芜湖)有限公司与上海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291执1081号之一
案件名称易恩孚商务咨询(芜湖)有限公司与上海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易恩孚商务咨询(芜湖)有限公司;上海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91执10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易恩孚商务咨询(芜湖)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CHRISTEMPL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必梅,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

法定代表人:董新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易恩孚商务咨询(芜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冻结了上海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因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俊生 审判员  楚会娜 审判员  俞泽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诚 书记员张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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