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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世超水暖门市部、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民终1973号
案件名称长垣县世超水暖门市部、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垣县世超水暖门市部;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197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垣县世超水暖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长垣县蒲**南京路。

经营者:陈素粉,女,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娜,该门市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辰,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垣县世超水暖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垣县世超水暖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长垣县世超水暖门市部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书面表示一审法院(2018)豫0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不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垣县世超水暖门市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垣县世超水暖门市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长垣县世超水暖门市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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