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114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梅燕关于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梅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梅燕银行存款6206.05元,其中包含本金6000元、迟延履行金106.05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现本院已将案款6156.05元汇入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内。
至此,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苏0114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