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号原告:深圳婴蓓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侊。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成龙,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优比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珠江国际中心**D3/div>法定代表人:吴美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婴蓓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优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人民币1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婴蓓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优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婴蓓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8775元。